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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年07月29日 10:33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使学院学科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信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为加快实现把我校建设成为高水平师范大学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一)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

(二)学院学术机构设置;

(三)科研项目、奖励、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对外推荐。

第五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

(二)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教师职务聘任;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

(五)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第六条 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七条 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组 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7的单数,应兼顾各个学科,成员包括:

(一)学院院长;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代表。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执行主任委员1名。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1人。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和声望较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外出期间可委托执行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要求与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具有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2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