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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填写规范

时间:2010年09月15日 00:00  阅读: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是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必须填写的,党组织和入党积极分子要严肃认真地对待。
填表前要先看本表扉页说明,然后再动笔。本表设计的项目都是必填项目,如果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可以填写,应注明“无”,而不应出现空白栏目。
封面
姓名填写入学时档案用名。
单位填写全称,信阳师院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学院学生一支部。     
第一页:申请人概况
姓名要与封面填写保持一致。
何时入团填写到某年某月。
籍贯指一个人祖居的地方,如果祖居与出生地不一致时,一般按其父亲的籍贯填写,该项至少要填写到县(如ÍÍ省ÍÍ市ÍÍ县(区))。
家庭出身应填写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的家庭成份,如:干部、工人、农民、军人等。
现有文化程度应填写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所读的年级(如本科二年级)
本人成份应填写学生。
现任职务填写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在校担任何职,如果有社会职务也可填写。
申请入党时间及次数填写向党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间,如果多次递交(有证明材料)可分别列明时间。
确定为培养对象时间填写所在党支部确定自己为培养对象时间。
简历1、一般从上小学时填起填到现在;2、起止年月前后要相互衔接;3、“证明人”应填写最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在一起工作的人,但不应填写本人的亲属。
何时何地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1、如实填写;2、获奖时间、发奖部门、荣誉全称写完整。
第二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1、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兄弟姐妹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2、上述人员中已故的也要写明。
主要社会关系1、主要填写本人的旁系亲属(爱人的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甥侄等);2、此项不要面面俱到,只写对自己影响较大的即可。
需要说明的问题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无法填写的问题。
第三页:培养对象的确定
党小组意见1、根据入党申请人的要求和党小组考察了解的情况,对入党申请人作出评价;2、明确写出党小组是否确定该申请人为培养对象的意见;3、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召开党小组会讨论确定申请人为培养对象,而不能以党小组长个人意见代替党小组讨论意见;二是“党小组意见”中必须有“经某某党支部某某党小组某年某月某日讨论,确定某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的规范性表述。
党支部意见1、根据党小组的意见,召开支委会,对入党申请人的表现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2、明确写出党支部是否确定该申请人为培养对象的意见;3、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召开支委会讨论决定申请人能否确定为培养对象,而不能以党支部书记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讨论意见;二是“党支部意见”中必须有“经某某党支部委员会某年某月某日讨论决定,确定某某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的规范性表述。
负责培养人1、两个培养人都要填写记录;2、按栏目要求填写清楚,不能空项;3、备注中写明是申请人自己约请的培养人,还是组织指定的培养人。
第四、五、六、页:负责培养人考察记录
1、考察记录由两名培养人协商后按季度填写,每季度填写一次,两名培养人同时在考察记录后签字(培养联系人一在前),时间不能涂改。
2、考察记录内容主要是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一定要指明优缺点,且要注意季度之间的衔接(一般要指出下季度对上季度缺点的改正情况);
3、最后一次填写时间与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一个季度。
第七、八、九页:党小组考察记录
1、起止时间要与负责培养人考察记录一致,按季度填写;
2、记录内容要指明优缺点,体现衔接性、表现出逐渐成熟;
3、要求填写考察记录中克服涂改时间、内容雷同、不写缺点的问题。
第十、十一页:党支部考察记录
1、综合培养人、党小组的考察记录,每半年填写一次;
2、记录内容要求全面准确,把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以及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靠近组织、努力改正不足等方面完整地考察清楚、填写清楚;
3、最后一次记录与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半年。
第十二页:确定发展对象的记录
负责培养人意见:
1、对确定为培养对象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2、对照党员标准,衡量其是否达到入党条件,并说出自己的意见;
3、要有“根据对某某的培养考察情况,我认为其基本培养成熟,符合入党条件,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或“根据对某某的培养考察情况,我认为其尚未达到入党条件,需要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
党小组意见:
1、党小组对确定为培养对象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2、要有“经党小组某年某月讨论,确定某某为发展对象”,或“经党小组某年某月讨论,确定某某不能作为发展对象,需要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
党支部意见:
1、支委会通过归纳负责培养人和党小组的意见后,对培养对象作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要有“经支部研究,确定某某为发展对象”,或“经支部研究,确定某某不作发展对象,继续培养考察”的规范性表述。